因為國際風情園項目建設,云南趙先生的十余畝橡膠林被劃入征收范圍,結果征收補償沒談攏,趙先生收到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他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該決定。自然資源局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趙先生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代理出庭,近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余畝橡膠林 收到責令交地決定
二十多年前,云南的趙先生從某村村民龍某手中承包了20多畝土地,用于種植橡膠。為保障自身權益,他為橡膠林辦理了《林權證》。經過多年苦心經營,橡膠林一片欣欣向榮。直到2013年12月,當地進行國際風情園項目建設,將十多畝橡膠林劃入征收范圍。但趙先生認為地上物補償的標準過低,未與相關部門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2020年4月,當地市政府就林地附著物的補償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補償14萬多元,要求趙先生領取補償款并自行清理地上物。趙先生對該決定未予執行。2020年5月,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上述決定,對趙先生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趙先生在決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交出土地。趙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資源局未與被征收人龍某訂立征收土地協議,且被征收人龍某未領取補償款,自然資源局對被征收人龍某未依法作出土地征收決定行政行為的情形下,徑行向土地的實際占有人趙先生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無行政強制執行依據,判決:撤銷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被告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市自然資源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趙先生委托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代理出庭。
二審法庭上,市自然資源局上訴認為:村集體是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權利人,上訴人與村集體簽訂協議,給予村集體一次性補償,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付款義務。被上訴人僅是地上附著物林木所有權的權利人,其拒不交出土地,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上訴人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對被上訴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準確,行政程序合法。
針對市自然資源局的上訴意見,冠領律師指出:被上訴人趙先生就案涉林地依法取得林權證,系征收林地上附著物的合法權利人。被上訴人已就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在該征收補償行政爭議依法審理完畢前,不能認定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符合已經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的情形,即不存在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前提。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冠領律師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說理雖有不妥,但處理結果無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